博物馆概况

扫描二维码加关注

当前位置: 返回首页 > 博物馆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提供藏品代为保管、坚定、养护、修复及咨询公众服务制度

浏览发布时间:2020-11-05

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自身现有藏品分类保管库房、不同类别藏品的保存条件以及一定的保管技术,配备专业的藏品养护人员和严格的出入库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保管各种文物古玩、字画、古籍、钱币等业务。同时为公众提供资料查询、文物鉴定咨询和帮助。制度公布如下:

第一条 向社会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及咨询等陈列展览部负责领导与具体执行。

第二条 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必须是已鉴定的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第三条 收藏者和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

第四条 登记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请委托人签字确认物品名和出入库时间。

第五条 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条 收藏者要求寄存与代保管的收藏品,所有权归收藏人。但我馆具有研究权、出版权及展示权;但应在合适位置上标明收藏品的所有权人。

第七条 收藏者要求在博物馆寄存与代保管收藏品前,需向我馆提出书面申请。在结束寄存与代保管时,收藏者需进行签收确认。

第八条 寄存、保管鉴定、咨询文物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九条 服务流程图如下:

 

 

 

 

 

 

 

 

 

 

 

 

第十条 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所有。

 

地点: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邮编:130117
联系电话:0431-86045406
版权所有: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