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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监事会章程

浏览发布时间:2023-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保证博物馆工作的效率与规范,维护职工权益,确保监事履行义务,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设5-7名监事(人员浮动需保持单数),其来源界别为:举办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职工,服务对象,法律顾问,社会热心人士等。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额外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监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四)向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有为本馆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五)切实履行职责,保护本馆利益;

(六)本馆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还未批准辞职之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检查、监督理事会、管理层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四)组织检查、监督本馆业务状况;

(五)组织对业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六)依规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七)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八)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九)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履行。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参会人员须超过监事会人数的半数。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1-2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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