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活动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健康开展,保护馆内集体财产和广大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内的活动安全管理。消防、参观、学术交流、教学以及科研。
第三条 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馆内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及馆内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实行逐级落实责任制,对馆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馆内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部门、个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负责陈展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科普基地负责部门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
电系统筹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负责科普活动安全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二)在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三)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七)对参加科普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亘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九条 馆内活动开展期间应当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必要时,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条 在开展馆内活动期问,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
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一条 馆内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五)对在防⽕重点岗位上的⼯作⼈员,要经常对其进⾏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六)全馆任何区域严禁动⽤明⽕,严禁吸烟,⼀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七)全馆电⽓设备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操作,不准随意乱拉、乱接临时电线,严禁乱⽤较⼤功率的电热器(具),禁⽌使⽤三⽆产品的插排、插座。
(八)加强中药标本制作所需的甲醛、⼄醇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使⽤等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科普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防⽕安全,⼈⼈有责,全体员⼯必须注意防⽕安全,对⽕灾危险现象及⾏为均应进⾏严肃的⽃争。